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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6-30 02:21: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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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,将继续为大家解读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】。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

之政治纪律篇

二、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

第四十六条规定,通过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方式,有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较轻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较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开除党籍处分:

……

(二)妄议中央大政方针,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;

……

发布、播出、刊登、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

解读:

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,会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,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,但有些人“当面不说、背后乱说”、“会上不说、会后乱说”、“台上不说、台下乱说”,在公开场合乱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,这就是“妄议中央”。“妄议”的关键是“妄”,即发表的是“妄言妄语”,针对的是“大政方针”,不是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。妄议中央其方式和场所是指信息网络、广播、电视、报刊、书籍、讲座、论坛、报告会、座谈会等,凡是不符合公开、公众特点的议论,不属于妄议中央的情形。同时,妄议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出于破坏党的集中统一,对中央具体政策、措施有不同看法,甚至是激烈的批评,也不属于妄议中央的违纪行为。

文章来源“嘉定廉风”微信公众号(内容略有修改)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